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0102执****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金鼎盛公司在招商银行昆明分行顺城支行的存款80万元。2016年11月15日,五华区法院作出(2016)云0102执****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招商银行昆明分行顺城支行协助扣划金鼎盛公司开立的诉争账户中的存款80万元。诉争账户中的存款80万元已经扣划至五华区法院账户上。2016年11月7日,五华区法院作出(2016)云01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招商银行的执行异议请求。2015年4月30日,招商银行与金鼎盛公司签订《招商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第7条约定:“乙方应在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网点开立保证金账户,保持存放不低于甲方发放贷款最高额的5%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本协议项下购房人所欠甲方所有债务的保证金质押担保。甲乙双方同意,自乙方将相应保证金存入本条规定的保证金账户时起,或者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将相应款项自乙...(本文书还有3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