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郸城县实验中学、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3年12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法定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张磊到庭,被告郸城县实验中学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周*的法定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刘**到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3年11月26日晚8点左右,在第二节晚自习课间活动时,原告正在走廊上玩时,因被告周*搂抱不慎摔倒,将右胳膊肘摔伤,后被送往郸城县人民医院、周*市中心人民医院、河南省洛阳正骨医...(本文书还有16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