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下称南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7月5日对王**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王**的户籍所在地位于××道里区巡船胡同**号**楼**室,经常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街××单元××室。2017年3月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说明,证实王**到北京越级上访反映编制问题,其行为已干扰了首都正常信访秩序。南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7年3月4日对王**作出南岗公(宣*)行罚决字(2017)210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王**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部《公安机...(本文书还有11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