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朱**、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另,本案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李**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优先支付原告工资总计人民币142475.3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的经济损失76936.66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年利息6%计算支付原告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所有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每天经济损失23.42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4年到2007年期间,原告李**组织农民工施工队为被告水电安装公司处的杨*水库、长湖镇雨胜村、石林万家欢等七处工地进行水利工程施工,双方未签订劳务施工合同,施工结束后双方并未就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后原告李**于2008年4...(本文书还有3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