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那*,男,1952年7月**日出生,满族,住佳木斯市郊区。
上诉人王*因诉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政府(下称郊区政府)林地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5月31日组织当事人对案件进行了询问。王*,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贺**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与那*均系佳木斯市郊区大来镇大来村村民。双方于1997年1月22日签订林*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王*将位于岺南果树林一垧,320棵左右成活林以9000.00元价格转让给那*,王*为那*办理林权证等相关事宜。那*于当日交付王*林*转让款6500.00元,于2004年4月14日交付王*3000.00元,合计9500.00元。王*于协议签订之日将林地和林*交付给那*。该林地位于佳木斯市郊区大来镇××大××西,东西垅走向(东**、西至沟、南至耕...(本文书还有21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