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2月4日、2016年4月10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7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月利率为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未作答辩。
被告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借条两张,拟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775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文书还有1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