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6000元,口头约定如果逾期不还则按月利率2分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未作答辩。
被告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提供借条一张,拟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效力应予认定。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