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滁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琚从勤、王*、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皖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滁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上诉人蒋**及其与琚从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郭**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滁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皖11**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不服金额578806,25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上诉人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在本案中承担的是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上诉人与投保人签订《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中都详细地载明了上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免除部分。根据保险合同责任免...(本文书还有44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