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注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于同年5月4日向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王**的委托代理人杨*、陈**,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赵**,第三人范*的委托代理人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8年4月4日汝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注销骑岭乡集建(1991)字第12-1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
原告诉称,二原告合法拥有位于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赵*居委会四组门牌××宅基地的财产-处,因汝州市煤山街道赵*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告的上述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被告在未经法定程序,未安置赔偿,且在二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二原告的上述房屋强行拆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11月13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豫04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汝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对汝州市煤山办事处赵*居委会四组门牌××房屋的拆除行为违法。然而,被告在人民法院对其违法拆除行为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况下,依然拒不改正,反而一错再错,以接受申请人范*提出土地使用权争议申请为由,于2018年4月4日再次作出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骑岭乡集建(1991)字第12-10-****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决定,注销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骑岭乡集建(1991)字第12-1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意图达到对抗人民法院判决其违...(本文书还有6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