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宇森公司未到庭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因其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将在说理部分进行分析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单板作为加工原料,原告进行加工后向被告出售模板,如模板销售金额高于单板进货金额,差额部分被告必须在10天内付清余款;合同期限从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
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之前,被告分别于2016年5月10日、2016年5月13日、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提供价值5...(本文书还有16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