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与被告柳*捷瑞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瑞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正、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254.24元、误工费26932.8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3400元、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14792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215316.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为:主张按照201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58614.4元、误工费为2212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9日,原告在被告场地内工作被其大门门板砸伤,导致原告身体多处疼痛、...(本文书还有3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