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刘*、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被告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诉称,2017年3月5日,被告刘*驾驶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皖n×××××2重型货车,沿金叶连接线x010交叉口南300米处永和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永和路与红杉路交叉口时,与沿红杉路由南向北直行至路口的原告驾驶的车牌号皖n×××××7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被告刘*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该车车主为安徽省霍邱县扬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并在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准东石油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
原告于事发当日...(本文书还有4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