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以(2018)云08刑初****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提讯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原判认定2018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赵*驾驶其无牌照白色老年代步车携带毒品海洛因2.13千克到澜沧县米处出售,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从被告人赵*被民警击伤倒地位置的路边草丛中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的证明材料,提取毒品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记录及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前科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复核过程中,被告人赵**辩护人...(本文书还有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