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诉被告宁**、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麦**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装修费用合计人民币22830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装修管理费16130.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多年房屋装修业务,与被告麦*系兄妹关系,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两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装修,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为其装修被告位于玉林市。装修期间,原告将装修效果图及所用材料告知被告,被告宁**也均表示同意,两被告只是拎包即可入住。至此,原告前后为被告操办装修至2018年4月份,时间长达七八个月,被告的房屋全部装修完毕,经结算,该房屋的...(本文书还有2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