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卢**与被告玉林市柳*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200天计算)共计4172.02元、被告依合同在一个月内完善所有设施;二、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4172.02元、被告依合同在一个月内办理权属登记证书;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2年10月31日向被告购买位于玉林市的滨江公馆**栋**单元**号房,总房款为417202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所有房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基础设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本文书还有2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