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魏**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委及其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一、撤销(2017)冀098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即上诉人刘**对于判决中不合理的301831元提起上诉;二、上诉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一、刘**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涉及的天津大邱庄圣水湖晔项目工程欠款,在施工过程中,虽有刘**的签字等确认结算手续,但该签字确认行为实际上是职务行为,刘**系肃宁县兴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本案涉及的“大邱庄尧舜度假村圣水湖晖工程”系魏**与肃宁县兴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伙承包,并非魏**与刘**个人存在合伙关系,魏**与兴...(本文书还有4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