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份,被告人张志坚、王**、王*(另案处理)预谋,租住东***小区出租屋内,以2万元的价格购得一个名为“***”的赌博网站,之后又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于2017年9月24日开始在网上运行并接受他人投注,以赌“***”等形式进行赌博,投注金额在2元至5000元不等。同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来到东山参与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活动。三被告人约定共同出资并按出资比例分成,张志坚出资3万元,占30%,王**、王**各出资1.5万元,各占15%。
期间,被告人张志坚主要负责财务、负责会员的存款和提现,被告人王**、王**主要负责通过qq群拉人进网站进行赌博。2017年11月14日,该赌博网站被东山县公安局当场查获。经查,该赌博网站共注册会员1270个,接受投注金额为794549元。
被告人张志坚、王**、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扣押决定书、...(本文书还有2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