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张妍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锦州里**栋x门x号金融咨询服务店底商内以办贷款需要刷银行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1119500元人民币。
2.2018年7月6日,被告人张妍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信园底商x号烟酒店内以刷银行流水提升银行卡积分为由骗取被害人王*4000元人民币。
3.2018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妍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车站北路x号恒大冰泉烟酒商行以刷银行流水办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贾*50025元人民币。
4.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张妍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三号路濒开里**栋x门x号后院以办贷款需要刷银行卡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孟*31957元人民币。
5.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张妍在天津市河北区鸿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出租前夫张某2名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贻信园x—x—**房屋产权为由,并隐瞒离婚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吴*545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张妍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