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大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18)桂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陈*宏承诺在开发商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陈**应支付的首期房款84362元的行为,属于合同法第65条的“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属认定错误。本案中,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债务人,案外人陈*宏是上诉人的债务人,而被上诉人又是陈*宏的债务人,因此案外人陈*宏承诺在被上诉人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抵扣上诉人应支付的首期房款84362元,并取得被上诉人认可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99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本文书还有3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