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民权中泉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泉公司)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中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未准许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望二审予以准许,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
中泉公司答辩称,一审期间上诉人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未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泉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中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自述称,2017年9...(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