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武**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坐落于常德市武**南坪街道沙港社区5组,位于沙港路上。沙港路为双向两车道道路,现房屋占沙港路道路的一半。姚**未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但于2004年12月16日办理了常国用(2004)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的土地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本文书还有105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