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中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翔公司”)与被告钟**、钟**、吴**、罗**、吴**、曹**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文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因中翔公司就六被告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向晋江市公安局报案,晋江市公安局予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6年7月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因工作调整,本案承办人由审判员林文晋变更为审判员谢*欣,于2017年12月22日恢复本案诉讼,并公开开庭予以审理。原告中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及被告钟**、钟**、吴**、罗**、吴**、曹**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无需向六被告支付工资10125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六被告系原告的职工,担任客服、经理、总监等职务。入职以来,六被告长期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原告公司的财产,导致原告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公司已向晋江市公安局举报,六被告已涉嫌职务侵占由晋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鉴于六被告已经涉嫌犯罪,因此,六被告要...(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