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祝**因与被申请人崔**、陈**、原审原告祝**、原审被告张*、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14民终****号民事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2018)豫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申请人崔**及原审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原告祝**、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祝**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诉讼中,在祝**不知情,也未授权陈**行使祝**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组织崔**和陈**进行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并非祝**的意思表示,该民事调解书剥夺了祝**的相关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及相关规定,请求依法撤销二审民事调解书。
被申请人崔**、张*答辩...(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