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因与霍**、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7)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后,茹**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豫民申8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申请人霍**,被申请人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茹**再审中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霍**、华农财险河南分公司赔偿190113.06元,并承担本案保全费和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茹**不承担事故责任,即使茹**存在刹车不符合制动要求和过马路时未推行的事实,该事实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且所起作用甚微,因此公安机关认定茹**不存在过错,存在过错的原因是霍**未让行人优先通行,原审代替公安部门作出专业的事故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2.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根据抚养人的标准进行赔偿,原审判决将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被扶养人所在地农村标准计算错误。3.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应为239天,原审计算237天错误。4.原审对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的分担也不当。
霍**辩称,1.事故发生地没有人行横道,茹**横穿马路且电动车没有刹车,制动不符合要...(本文书还有5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