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香河三田雍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孙**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原审法院将被申请人拒绝交房认定为申请人拒绝收房存在错误,2016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入住通知书时,诉争房屋还未竣工验收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不得交付使用,显然发放入住通知,不等同于依法交房。2016年12月9日该诉争房屋经验收合格并备案后,被申请人与2016年12月17日发出入住通知后,申请人按通知约定办理收房入住手续时,被申请人强制捆绑一系列违法费用并拒绝交付房屋,申请人办理收房手续时的会签单、缴纳相关费用一览表、收房缴费一览表中测绘费、交易费**房**、电视初装费、预告登记费、抵押登记费、装修保证金、...(本文书还有1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