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易兴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先是否认与海鹰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后又提交《消防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对抗海鹰公司的诉讼请求,其陈述前后矛盾,缺乏诚信,况且即使按照《消防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合同》的约定,亦不足以否定其所应承担的付款责任,故其以双方存在书面合同为由所持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其次,虽然易兴公司主张已通...(本文书还有32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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