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闫**与被申请人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闫**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在2014年1月和2016年3月给众股东分红信息显示,申请人持有14750股,而非原审认定的11650股。2.被申请人违法剥夺申请人10125股股份,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且以申请辞职为由收回股份违反法律规定。3.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申请人未在股权凭证上签字,没有放弃差额股份13225股,本案事实不清、...(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