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承德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名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冀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承德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申请人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承德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我公司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施工,不存在被申请人所称不按图纸施工的情形;双方安置协议并未对还建房屋的户型、结构作出特别约定,二审判决认为没有按照双方“确定”建设房屋,没有合同依据,我公司二审后调取了存档于相关部门的施工图纸,该证据属于新证据,证实我公司严格按照行政审批部门确定的设计施工,不存在违约之处。2.我公司交付被申请人马**的房屋经验收,质量合格,我公司在2013年4月,组织设计、监理等部门对房屋验收,结论为合格,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在验收合格后交付。我公司在2013年7月份多次通知被申请人收房,但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我公司在2013年11月4日在承德日报发布公告,要求被申请人交接,但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对被申请人拒绝接受期间的过渡费,属于被申请人违约,自行扩大损失,应由被申请人自行承担。被申请人以房屋没有经过消防验收为由拒收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公司开发的普通商品房只需消防备案,二审错误认定房屋竣工后交付购房者的条件是消防验收,导致误判。3.双方合同没有回迁期限,过渡费按照实际过渡期结算,依据《承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一号令)》第44条规定,我公司应支付过渡费97.5万元,二审随意扩大房屋过渡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给付被申请人**层面积应为186.36平方米,不是判决认定的175.4平方米,超面积房款应...(本文书还有75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