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与被告苗*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苗*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孔**诉称,2016年7月22日7时许,其骑二轮自行车由南向北沿颍上县谢*镇路庄村进井路东侧辅路路段转弯时,因观察不明,与由北向南未靠右侧通行苗*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孔**、苗*不同程度受伤的非道路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苗*承担此起非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其承担次要责任。为此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7340.5元、护理费9075元(121元/天×7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30元/天×33天)、营养费2250元(30元/天×75天)、精神抚慰金6000元、残疾赔偿金58312元(29156元/年×20年×10%)、鉴...(本文书还有2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