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警院司鉴中心(2016)物鉴字第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依据的两个样本均来自申请人河北工程公司在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另诉案件,与本案中系同一枚印章,该鉴定程序合法内容有效。河北工程公司在另案中使用过本案鉴定印章,应视为本...(本文书还有2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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