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田*、锡林浩特市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贵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田*的委托代理人于*、马**,被告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马**,被告包*及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通过亲友介绍认识田*后,被告田*分别于2011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于2011年7月12日借款70万元,于2012年10月5日借款15万元,均约定月利息4分,被告田**原告分别都打了欠条,由田*签了自己的姓名,我为了更加稳妥,要求田*提供担保,田*以其注册拥有的公司即锡林浩特市金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担保。被告田*借款后,偿还了部分利息,以后再没有给付利息,我一直和其讨要本金及利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50000元,并...(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