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诉被告田*、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贵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田*的委托代理人于*、马**,被告包*及委托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诉称,通过亲友介绍认识田*后,被告田*于2013年5月2日向原告借款85万元,被告田**原告打了借条,由田*签了自己的姓名。被告田*借款后,原告一直和其讨要本金及利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5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至还款之日止未付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田*辩称,原告主张权利成立的事实,应该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包*辩称,对于原告借款不知情;被告...(本文书还有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