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壁酒店对百瑞信托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但百瑞信托提交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本案的全部事实,没有反映往来的凭证,原告提交的仅仅是一些合同,不是具体的数额。双方借贷的关系成立,但借贷的数额需要对账。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充分证明了我方积极筹措资金来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不是故意或恶意不偿还。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完整,是有选择提交证据。我方提交的三笔资金往来凭证证明我方主张,我方的抗辩意见应当得到支持。
赤壁瑞通对百瑞信托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与赤壁酒店意见一致。
广西瑞通对百瑞信托提交的证据不发表意见。
刘**对百瑞信托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原告的举证与诉状陈述不一致,诉状上担保函是2017年1月17日。第五组证据中显示的担保函是2016年10月17日出具,而实际上诉状显示的担保函是2017年1月17日出具,希望原告将这份担保函予以出示。对于原告补充提交的25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于其证明目的有异议,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原告提供凭证的数额,不能证明该公司就只收到这一数额的本金及利息。原告收的到具体本金数额及利息应当结合赤壁酒店及广西瑞通提供的付款凭证确定。
赤壁酒店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1、百瑞信托(宝盈354号)特种转账凭证一张。证明2017年8月10日赤壁酒店向百瑞信托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2、百瑞信托(宝盈354号)贷款计收利息清单一张。证明2017年9月25日,赤壁酒店向百瑞信托偿还利息2,564,444.44元;3、百瑞信托(宝盈354号)贷款计收利息清单一张。证明2017年12月22日,赤壁酒店向百瑞信托偿还利息2,426,666.67元。
百瑞信托对赤壁酒店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还需与百瑞信托进一步沟通确认此笔还款是否为本金;对证据2、3无异议。
赤壁瑞通对赤壁酒店提交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
广西瑞通、刘**对赤壁酒店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借款的事实存在,担保也属实,但赤壁瑞通已经归还多少,我方尚不清楚,利息的差额是多少也不清楚。...(本文书还有7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