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后,被告人李*甲、李*、李*于2017年7月7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乙、黄**、雷**损失共计35700元人民币,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李*甲、李*、李*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甲对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并请求本院对被告人李*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对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本文书还有1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