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西夏区政府、顾家桥村委会共同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西夏区镇北堡镇芦花州土地增减挂钩安置区二期土地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一份;证据二、《土地征收补偿发放表》一组。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证据一、被告西夏区政府《芦花土地增减挂钩安置区征用土地公告》一份;证据二、被告西夏区政府《西夏区镇北堡镇芦花地区土地增减挂钩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方案》一份;证据三、银西征字【2012】01号《芦花洲土地增减挂钩顾家桥村农民中心村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一份;证据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国土资发【2016】10号文件《关于做好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落实执行工作的通知》一份;证据五、被告西夏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9次)一份;证据六、《关于银川市西夏区贺*山西路街道办事处顾家桥村村民委员会的情况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本文书还有18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