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马**,男,1970年8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上诉人车**与被上诉人海原县人民政府、第三人马**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宁05行初****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车**一审起诉称,1992年,高台乡高台行政村燕窝自然村将50亩土地承包给车**。1998年村集体再次与车**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期限自1998年12月至2028年12月31日。后来车**到贺*县做事,其5.75亩土地被第三人马**抢去耕种。原告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违反《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多次...(本文书还有1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