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西夏区政府、顾家桥村委会共同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银川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期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一份;证据二、《土地征收补偿发放表》一组。
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证据一、被告西夏区政府《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政府关于银川市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项目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通告》一份;证据二、被告西夏区政府《银川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暨西夏(国*)农副产品物流城项目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决定》一份;证据三、被告西夏区政府《银川润恒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园暨西夏(国*)农副产品物流城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一份;证据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宁国土资发【2016】10号文件《关于做好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落实执行工作的通知》一份;证据五、被告西夏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69次)一份;证据六、《关于银川市西夏区贺*山西路街道办事处顾家桥村...(本文书还有1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