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那*、何**以及第三人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作出株石征决字(2016)3号决定,对原告位于株洲市××××号房屋征收。征收过程中,被告仅仅是将被征收房屋政策性补偿款132427元支付给原告,其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款、临时安置补偿、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按期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奖励性补贴、寻找房源补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购房补助等款项均违法支付给第三人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认为该房屋上述款项均系为原告享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征收原告位于株洲市××××号房屋补偿安置款支付给第三人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将补偿款安置款全额支付给原告。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辩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1.原告所诉房屋的所有权为第三人伟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第三人申请对该集团所有的处在征收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棚户区改造,说明原告所诉房屋为第三人自管公房。3.原告所诉房屋除主体部分外的政策性补偿已到位,且进行了三榜公示。4.株洲市石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就涉征房屋主体部分及附属设施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补偿总金额为:21222176元,并明确了第三人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所有已征收房屋腾空交给株洲市石峰区湘江风光带建设指挥部,再次证明第三人是本次征收已征房...(本文书还有6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