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李*、王**诉被告王**、李**、李*、第三人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2月1日,本院出具(2015)北民初字第160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李**、李*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被告李**、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李**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三人返还死亡赔偿金340000元及利息(从保管第一日至返还完毕,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及利息计算);2、依法将340000元分割为王**2779**.5元和...(本文书还有3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