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卓*、被告刁**、被告中保浙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3年1月2日13时15分左右,被告刁**驾驶浙a******z号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张东路xxx号弄内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查后认定,被告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要求在124,302元(人民币,下同)范围内由被告中保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及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内先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刁**赔偿。124,302元的具体赔偿项目为: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7,780元(2,540元/月×7月)、残疾...(本文书还有2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