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黄**、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巫**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6500元及利息(利息以86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4日、2016年10月16日,以被告黄**的名义分别借到原告人民币40000元、46500元,被告黄**分别立写了《借条》为凭,借期均为十二个月,均按月利率2.5%计算利息,每月通过转账...(本文书还有1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