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与被告黄**、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巫**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7日起至还清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7日,以被告黄**的名义借到原告人民币15万元,被告黄**立写了《借据》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每月利息转账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