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黄**、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巫**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巫**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日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12日,以被告黄**的名义借到原告人民币50000元,被告黄**立写了《借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期为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每月12日前转账支付到原告指定的账户。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期限还款,从2016年11月12日起开始拖欠利息。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黄**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的北流市奥吉电器有限公司,且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属于家庭共同债务,两被告应负共同...(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