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因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09)城中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华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邕和审判员梁怡参加合议。书记员田雯雯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华锡大厦是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集团)经营的三星级宾馆。柳*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8年1月7日—11日在华锡大厦举办全国污染普查培训班。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参加培训班的九名人员于08年1月8日到华锡大厦报到,并领取了房卡后,被安排在华锡大厦住宿和学习。现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以该单位车辆于2008年1月9日中午停放在该大厦停车场后被盗,华锡集团及柳*市华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锡大厦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华锡服务公司)未尽保管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另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在车辆被盗后,委托了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其灭失车辆以现行市场价格参考值进行鉴定,经鉴定鹿寨县环境监察大队被盗车辆现行价值为4210...(本文书还有33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