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西安恒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任**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银川科技大厦空调水系统安装工程剩余工程款14万元,在施工过程中经现场负责人口头协议变更费用为43000元,总合计欠款人民币18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15日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银川科技大厦中央空调水系统安装工程,原告于2017年9月将合同所列项目全部完成,经甲方调试验收后,交付甲方使用。合同金额为35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共支付原告工程款21万元,尚欠14万元。加上变更工程款43000元,共计工程款18.3万元,特请求人民法院以法制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3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被告向其支付的欠款金额及主张的事实,部分存在不实。双方签...(本文书还有2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