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梁**与被告柳*长虹机器制造公司、第三人广西昊天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7日、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后,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柳*长虹机器制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周*,第三人广西昊天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和第三人连带赔偿因违法行为给原告养鸡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34050元;2.判决被告、第三人连带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
原告的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夫妻关系。1989年1月11日,两人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八〇一厂军事代表室养殖场打工。1992年8月12日经驻八〇一厂军事代表室领导同意协商,把养殖场所属的古木龙潭鸭场转租给原告经*、管理、使用,转租费用11700元,分两年付清。原告也和负责养殖场工作的郑*刚代表签订《协议》,明确了责任和义务,转租后原告改为养鸡。
二十多年来,原告在远离闹市、远离村庄的偏僻角落里单调孤独的生活着...(本文书还有4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