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羊**。现下落不明。
原告曹**与被告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诉称:2011年起,羊**陆续以资金周*紧张为由向我借款1500000元,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2013年4月9日,经双方结算,羊**同意支付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的利息270000元,并向我出具了借条。次日,羊**又重新向我出具了借款1500000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羊**分文未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羊**...(本文书还有17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