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武**与被告槐建琼、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李**,被告槐建琼、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2193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许,原告与被告槐建琼因地基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槐建琼将原告按倒在地,把原告的头使劲往地上撞,致原告头部受伤,后原告到石林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次日,被告家建房填土,致部分土散落到原告家的阴沟里,原告看见后要求填完土后将阴沟里的土铲出,当时被告陈**答应后就回家去了,约过四五分钟,被告陈**及其妻槐建琼带着锄头和镰刀就来到阴沟那里,被告陈**从原告...(本文书还有2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