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宝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昆明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9日、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祖**,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杜*、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6年以来原告一直供货给被告。被告要货时向原告发送订货单,原告按订货单的内容向被告发货,被告收货验收后向原告发送《验收单》,原告按验收单号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按发票金额付款。至今为止,被告累计拖欠原告人民币550423.13元的发票项下的货款金额,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拒不支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50423.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原告是被告的供应商,是给全国的家乐福供应商品,原告与家乐福的总公司之间只签订了一份商品合同,所以结算不但只是对昆明的,而是包括了全国的其他家乐福公司,所以我方不能仅代表昆明的家乐福进行付款。原告要求...(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