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磊、赵**,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各项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本文书还有3689字未显示)